来信
生育津贴问题咨询
来信人:
宋*娟
来信时间:2024-12-05
您好,主任!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其中产假期间发放的“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是否包含绩效、话补、餐补等相关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