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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犯老年女性打工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来信人: 汪*丽 来信时间:2024-08-16
我是即将退休的老年女性打工者。走投无路,故特此求助我们妇女的省级强大“娘家”,因为我案是省高级法院终审的,所以请求省妇联发挥“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优势,要求安徽省检察院对我案依职权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最高检抗诉。
     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搜到的(2022)最高法民抗8号里看到(2019)皖民再145号一案就是安徽省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与我案(2023)皖民再20号几乎一样,都是经省检察院抗诉后再审,都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都是涉及工伤保险待遇。
     我案(2023)皖民再20号“仍有明显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仅举一例说明:皖高院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9条,以未提供医疗机构证明为由,认为汪洪丽主张住院护理费无事实依据,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则明确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汪洪丽脚部骨折需要手术,这是普通人凭常识就能判断必须要护理的情况,无须举证证明。皖高院此处违反了基本的法律适用规则即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汪洪丽住院治疗理应获得住院护理费。
      皖高院又以汪洪丽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得住院护理费赔偿为由,认为属重复主张权利,而早在2014年公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就明确规定了“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明确说了“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这些都说明汪洪丽可以获得除医疗费以外的“双赔”,皖高院此处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8条“(七)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检察院跟进监督的”;第1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 (一)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的规定,省检察院应当对(2023)皖民再20号进行跟进监督提请最高检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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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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